夫妻債務協議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之間可以實行財產約定制,但是這個約定對夫妻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
[案情簡介]
黃某和王某系80后小夫妻,婚后倆人約定夫妻財產實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債務同樣由各自償還 。2012年2月份,黃某投資一品牌服裝專賣店時從其朋友張某處借款35000元,雙方約定一年內還款 。后因黃某投資失敗遲遲沒有還款 。2012年9月份,張某遂將黃某和王某夫妻告上法庭 , 要求二人還款 。
[法律解讀]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根據上述法律可知,夫妻之間可以實行財產約定制 , 但是這個約定對夫妻有效 ,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黃某借款應為個人債務,但張某將王某告上法庭,王某須舉證張某知道其夫妻間的約定,否則其夫妻間的約定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綜述,法院遂作出判決被告黃某和王某夫妻倆共同償還原告張-帥剛借款35000元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夫妻之間債務約定對抗第三人 夫妻債務協議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 制定本解釋 。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夫妻之間的債務協議,對于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對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94常識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 , 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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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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