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指什么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當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真實、合法的行為 。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贈人確有困難的 , 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
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2.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3.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4.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5.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6.遺贈扶養協議書 。
遺贈扶養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扶養人為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當事人自愿達成遺贈扶養協議的意思表示;
3.遺贈人受扶養的權利和遺贈的義務;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和扶養的義務 , 包括照顧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體措施及責任田、口糧田、自留地的耕、種、管、收和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
4.遺贈財產的保護措施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5.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6.違約責任 。
公證處出具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書的條件: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
3.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條款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 , 文字表述準確;
4.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
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后 , 未征得扶養人同意,遺贈人不得另行處分遺贈財產,扶養人也不得干涉遺贈人處分未遺贈的財產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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