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界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
【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如何界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法釋[2003]20號)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本文僅就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問題進行探討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喪失勞動能力;②無其他生活來源 。如何界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呢?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 。
司法實踐中,成年近親屬的扶養費界線一般設定為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 。除此以外的成年近親屬需要扶養的,賠償權利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所謂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勞動鑒定機構根據評殘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 , 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 分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級 。據此,成年近親屬(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為索賠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依據 。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 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上述規定 , 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于被扶養的人,然后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 。確定被扶養人時 , 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于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系 , 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 。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
至于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 。公民年滿18周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 , 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周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 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周歲的扶養費 。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周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么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于年滿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于年滿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怎樣界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問題進行的解答,被扶養人勞動能力的喪失的認定,可以從被扶養人的年齡、被扶養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兩方面進行認定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 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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