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 。強迫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余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強迫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 , 應當嚴格禁止 。
【強迫婚姻罪 強迫婚姻的處理】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 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于買賣強迫婚姻所得的財物 , 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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