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和個人而言,知識產權因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不相同 。以專利為例,專利收益因申請目的、專利生命周期的不同又有所區別 。
自2008年6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來,各地加大知識產權工作,企業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并加大知識產權運營,個人的專利意識也在逐步加強 。每年4月各地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隨著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知識產權執法維權也在走向知識產權收益 。
那么,知識產權的收益是什么?或者說,知識產權的收益有哪些?
【知識產權離婚能不能分割 離婚后知識產權收益應如何分割】知識產權的收益首先決定于知識產以的類型,例如,專利、著作權、商標、企業字號、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等因權利類型不同,其收益也各不相同 。
下面以專利為例進行說明:
1.專利的收益因申請目的不同而又有所區別 。
2.一般來說,專利權人的收益從以下幾點來考慮:
a.通過實施來實現收益,
b.交換實現收益:許可、轉讓、評估融資等,
c.占領市場收益:以專利池(群)圈占市場,阻止競爭對手在已形成的或未來市場內發展 。
3.另外還需說明一點,根據專利權的生命周期、專利權人維持專利權的成本,綜合運用上述收益策略,以期達到收益最大化 。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 , 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以此標準相統一 , 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 。具體如下:
一、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
二、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 , 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 , 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
三、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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