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近日,思明區法院受理了一起87歲老人狀告再婚妻子要求離婚的官司 。老林已經87歲高齡,他原本是一名老教師,喪偶多年之后,與吳女士在廈門登記結婚,可是近來妻子竟想要分其財產 。
八旬老人鬧離婚,據老林說,幾年前他被查出患癌后,生病治療期間,再婚妻子要求老林寫一份有利于妻子的財產處分遺囑,但老林拒絕了 。
更讓老林寒心的是,妻子為防止他去辦理公證遺囑,怕他將遺產公證給子女,不僅扣留了他所有的身份證件,而且扣留了他的工資卡和5張銀行存款單 。因此,老林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但吳女士答辯說,她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 因此不同意離婚 。
最終 , 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 駁回了老林的離婚訴求 , 不過判決支持了老林的其余訴求,要求吳女士返還老林被控制的證件、工資卡及5張存款單 。
再婚者一方因病或者意外去世后,往往會引發一系列遺產分割問題 。法官認為,為了避免日后的紛爭,再婚者可以在再婚之前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明確雙方各自婚前財產狀況 , 以免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混同難以區分,才能避免家庭財產糾紛的產生 。
【法律解讀】
老年人再婚后離婚的財產分配:
屬于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于婚后共有財產 , 離異時候一人一半權益 。
【老年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八旬老人鬧離婚,再婚老人離婚財產怎么分】屬于再婚前取得的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前提,就屬于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異時候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婚后共有財產的分割 。
婚姻法具體規定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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