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探望權是否應和小孩撫養問題一并作出判決
【民法典關于離婚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離婚案件中探望權是否應和小孩撫養問題一并作出判決】判決離婚的案件應在對小孩撫養問題作出處理的同時 , 對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的探望權一并作出判決 。
所謂探望權 , 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 。事實上,探望權不僅是一種法定權利,更是一種義務 。
民法作為私法,因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要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則 。那么 , 如果離婚案件在處理小孩撫養問題的同時,判決不直接撫養一方享有探望權,是否和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相違背呢?
離婚糾紛作為一種身份關系糾紛,往往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負擔等財產關系 。主觀上離婚糾紛涉及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 , 客觀上離婚案件涉及了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的負擔等 。因此 , 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訴訟,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以及損害賠償問題均是附隨于離婚訴訟的從訴 , 無論原告請求與否,只要被告在答辯中提到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以及損害賠償等相關問題 , 人民法院都應當進行全面審理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決離婚,案件宣判之前,原、被告根本無從得知 。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或被告雖同意離婚,但如果小孩撫養問題兩人意見相左,兩人可能都不會談到小孩的探望權問題 , 更不用說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了 。
相關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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