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債務人財產轉移不能清償如何認定
債務人通過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逃避債務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轉移財產 。
【民法典 債務人轉移債務 民法典中債務人財產轉移不能清償如何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 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二、如何查找債務人的財產
查找、掌握借款人、擔保人等債務人的財產,尤其是有效資產(既債務人所擁有的能夠變現用以償還到期債務的資產)是訴訟清收活動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決定訴訟成效的最關鍵因素之一 。
掌握和控制了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就意味著掌握了訴訟的主動權,是迫使債務人接受債務(貸款)重組、以物抵債、訴訟或執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碼和殺手锏 。如果不掌握債務人的有效資產,所得到的訴訟結果只能是一紙“法律白條” 。
對債務人有效資產的查找,應當貫穿于整個授信過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訴訟催收、訴前準備、訴訟中、執行中等授信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 。在授信前、時,銀行要求債務人準確填寫申報主要財產清單,信貸人員、盡職調查人員應認真逐項核實債務人主要資產清單,包括財產 。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有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以認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 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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