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單方債務的轉化 。婚前男、女單方債務,如果因婚姻關系的建立使之同時獲得對方認可并接受,婚后雙方又積極共同償還 , 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二、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因為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對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貴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 , 財產中已經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 , 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可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為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負的單方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為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 。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為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四、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生的債務 。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生肇事時,因而產生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
相關知識: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處理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處理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雙方均認可的處理問題
離婚雙方共認債務無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就雙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僅是為解決離婚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對人不具有約束力,但離婚雙方應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金錢給付義務 。同時,夫妻的共同債務雖作了分擔,但并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 , 雙方仍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如一方在清償全部債務后,仍然有權依據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 。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債務 單方債務轉化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幾種情況】2、離婚一方不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該類債務的處理除非離婚當事人能夠自愿達成協議,否則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作處理,而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 , 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再作出處理 。這樣處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時也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3、離婚訴訟前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所規定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 , 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己所負債務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決書、調解書提供作負債證據,請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 。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類債務如何處理并無明確規定 , 處理難度較大 。未直接負債一方沒有參與原案件的訴訟,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大多沒有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的程序,所以 , 對該類債務一概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對未直接負債一方顯失公平,不利于防止離婚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
從上面內容可知,單方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該債務逐漸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 。另外,在實踐中,還可能發生夫或妻一方在婚內舉借外債的事情,對于這種情況 , 我們也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94常識網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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