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連帶責任嗎
1.夫妻債務
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
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
2、如何承擔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1、共同債務的清償;2、個人債務的清償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 。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 。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 , 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 。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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