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爭議糾紛的處理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 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 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 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 , 必要時亦可不均等 , 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 , 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 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 , 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 , 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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