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松與曾某紅于2007年3月14日登記結婚(均屬再婚) 。2011年7月,雙方共同出資在江西省豐城市某小區購買商品房一套 。辦理產權登記證時,曾某紅擅自向產權登記部門出具虛假未婚證明,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邢某松認為,曾某紅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該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權,于2013年9月23日訴之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
【分歧】
該房屋屬個人所有還是共同所有?存在兩種對立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屬曾某紅個人所有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的規定,該房屋產權已經登記在曾某紅名下,應歸曾某紅個人所有 。
第二種意見認為,屬邢某松與曾某紅共同所有 。該房屋為他倆在婚姻關系存繼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在雙方沒有約定歸曾某紅一方所有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關于“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可以歸夫方或妻方所有,但前提條件必須是雙方有明確的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無效 。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 夫妻共同出資所購房屋是個人還是共有呢】結合本案分析,要判定該房屋是屬曾某紅個人所有,還是屬邢某松與曾某紅共同所有,不能簡單地看該房屋已經登記在誰的名下 , 關鍵要看邢某松與曾某紅對該房屋的權屬是否有明確的約定,若在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雙方明確約定該房屋歸曾某紅個人所有 , 這樣即使曾某紅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也不影響產權登記的有效性 , 房屋歸曾某紅個人所有;否則,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曾某紅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也不影響邢某松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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