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張*軍(化名)2001年10月結婚 。我父母怕我受委屈,就在婚前為我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兩居室,并且在房產證上寫清產權人是我(王*丫)(化名) 。兒子出生后,我覺得房子太小不夠?。?于是和張*軍商量,將現在所住的房子賣掉,再買新房 。由于房價升值 , 婚前房比原來增值了30萬元,立即用全部賣房所得重新購買新的房產 , 現在兩人的婚姻出問題,大家對小孩的撫養權和其他財產的分割都沒有意見,惟獨對這新購買的房產到底是算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 還是算作是婚前財產的延續即婚前個人財產兩人爭執不下 。這到底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呢?
律師回復: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用婚前財產買房,婚內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個人財產】1,關鍵是要看證據,由于雙方都承認婚后的新房是將王*丫的婚前房賣了以后買的 , 即其價值的取得始于婚前 , 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張*軍否認婚后房產是王*丫賣掉婚前房產的錢買的,就要注意保存或搜集相關證據,以證明財產的前后變化關系,才能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否則丫丫就存在敗訴的可能 。
2 , 財產中的增值部分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前者如牲畜產仔和林木果實 , 由于夫妻雙方均對其進行照料并投入了勞動 , 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后者象銀行存款的利息 , 則應歸財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到底是婚前還是婚后財產 , 判斷標準,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 。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勞動所得的孳息 , 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如果婚后付出勞動而得到的孳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就本案而言,婚前房產經過幾年增值30萬,完全是市場趨勢使然,并無夫妻雙方的共同勞動導致其增值的因素存在,因此應屬個人財產 。
針對本案,如果該婚前房產及其在婚后轉化的婚后新房從性質上屬婚前個人財產,那么其賣出婚前個人房產時的增值部分亦應屬個人財產 。如果說將這一部分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會出現這樣的結論: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經過一段時間(排除添附等情形),該房屋中出現其他人的權利,顯然是與現行的法律精神相悖的
如果王*丫承認自己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并不用于自?。怯糜諭蹲?,出租給他人居住 , 對其投資收益,則應視為“個人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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