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的認定方法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還包括 , 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 , 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 。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
二、適用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 , 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 , 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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