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可以指定監護人嗎
社區可以指定監護人 。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如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 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 , 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
由以上的規定可知,當監護權發生爭議時 , 社區是可以制定監護人的 。
哪些人不能作為監護人
由于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 ,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 。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準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 。
3、破產人
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 , 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
4、外國人
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 。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 。
5、法人
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
所以,社區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 。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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