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中所確定的子女撫養關系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 。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 , 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應當予以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 ,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律法規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情形】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與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犯罪被監禁或者勞動改造無力撫養子女的,與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失業、破產等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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