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子女和養子女的區別
養子女是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 , 主要表現在:
(1)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 , 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并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于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
(2)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 。繼子女未成年時 , 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則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
二、什么是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 , 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 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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