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
法律咨詢:
我們結婚十年,已有倆個小孩,由于沒有生活自力能力 , 靠父母生活,丈夫不會關心人,還常實施家庭暴力,我已向法院起訴了一次 , 男方不離,判調節,我想在6個月后二次起訴,男方不離 , 法院能判離嗎?
94常識網律師解答:
1 ,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依據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不管男方是否同意 , 任何人都有離婚自由,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
2,你可以隨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除有特殊情況,比如家庭暴力 , 分居滿兩年等,法院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間隔六個月后 , 你二次起訴時,法院才會考慮判結離婚 , 不管男方是否同意 , 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一并作出判決 。
3,關于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各自條件和實際情況 , 從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判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對于未滿兩周歲,處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 , 歸女方撫養 。孩子滿10周歲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見 。
4,至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一般應平均分割 。
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 ,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 , 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 ,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
【離婚起訴二次能判離婚嗎? 單方二次起訴離婚法院能判離嗎】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 , 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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