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收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
當事人對于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 。這是因為當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識 , 容易斷章取義,片面理解法律條文 。另外,受社會流傳的各種錯誤說法的影響 , 也會事倍功半 。如受社會上流傳的誰先起訴誰吃虧、帶孩子財產會多分、如果對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會判離、只要找出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一定能得到賠償等觀點的影響,在取證方向上產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錢、辦冤枉事 。長-濟律師提醒您,在證據收集及其運用方面 , 應注意以下幾點:
1、花大量金錢精力調查婚外性行為不一定必要 。
在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不一定掌握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為收集證據,便請人或請偵探公司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其實,如果過錯方不存在《民法典》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 , 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因為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很難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 。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提起離婚賠償依據不足 。而在財產分割上,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判決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問題,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
2、注意舉證時限 。
目前,北京的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院關于舉證期限的規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官當然不會主動告知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 , 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 。
3、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
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 。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 , 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托律師收集 。此外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均需法院委托 , 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 。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
4、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
多數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 。作為您聘請的代理人,長-濟律師一般不考慮您是出于何種原因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而只考慮如何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
這里就爭取子女撫養權取證問題提請您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 , 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 , 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 。因此 , 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
再者 , 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 , 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 , 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
最后,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 ,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 。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 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
(二)證據運用
1、書證 。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 。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 。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內容有瑕疵 , 甚至重大缺陷 。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提交的書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 , 這樣證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
【如何收集離婚證據? 離婚案件的證據收集與運用】2、物證 。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 , 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 。目前 , 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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