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什么意思 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 。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 。這種協議規定 , 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 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痹谪敭a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 。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 。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 , 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 。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 ,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 , 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 。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
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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