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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滿清十大刑罰?指的都是哪些?

在古代封建社會之中 , 統治者為了利于統治,鞏固自己的地位,就會發明很多刑罰,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趣歷史小編帶來的文章 。
滿清十大刑罰,是指用來懲罰犯人的十種主要刑罰,實際上古代主刑只有“五刑”,從上古時期以肉刑為主的“墨、劓、剕、宮、大辟”,后經不斷改革,至隋唐后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時期 。而所謂的滿清十大刑罰,依舊主要是圍繞五大主刑而細分出來的刑罰 。
所謂“十大刑罰”其實只是一個名目,具體的酷刑數量其實并不止十種 。此外,這些刑罰并非全由滿清所發明,很多都是滿清以前便已經存在的,但卻尤以滿清使用的最為頻繁 , 故而在“十大刑罰”前又加上“滿清”二字 。

什么是滿清十大刑罰?指的都是哪些?


死刑:絞刑、斬刑、腰斬、剝皮、凌遲
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 。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斬、絞為正刑,此外還有剝皮、腰斬、凌遲等更為殘酷的刑罰 。
1、絞刑 。絞刑在各種死刑刑罰中,算是比較輕的一種,畢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尸 。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使用的絞刑通常是弓弦縊殺 ,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 , 行刑人在后面開始旋轉那張弓,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后終于斷氣 。
2、斬刑 。又稱斬首,乃是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手段 。根據罪行輕重又分為斬立決和斬監候兩類,斬立決便是經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 , 即日處決;斬監候則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 , 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因而又被稱為“秋決” 。
3、剝皮 。顧名思義,便是將犯人的人皮揭下來,乃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最早的剝皮是死后才剝 , 后來則發展為了活剝 。關于剝皮的方式主要有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以利刃將人皮剝下來;另一種說法則是說將人埋入土中 , 然后在其頭頂開口,將水銀灌入,然后使人皮和肌肉分離 。皮剝下來之后制成兩面鼓 , 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 。
4、腰斬 。也就是使用重斧將犯人從腰部砍作兩節,由于腰斬是將人從中間切開,因此犯人并不會瞬間死亡 , 而是會保持一段時間的神志清醒 , 過一段時間才會死亡,因而這是比砍頭更為殘忍的一種死刑 。
5、凌遲 。又被稱為“千刀萬剮”,不過凌遲行刑并沒有固定的手法,而是根據罪犯的罪行輕重進行施行,輕者僅“分裂四肢”,重者則“千刀萬剮”,少者十余刀,多者則多達3000余刀 。據說,劊子手手法極為高明,不割滿刀數必須保證犯人不死,否則劊子手也要受到懲罰,因而犯人往往受盡折磨才能死 。
流刑:流放、發遣刑、遷徙
什么是滿清十大刑罰?指的都是哪些?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流放,通常犯人被流放至邊遠地區 , 宋朝時與墨刑配合使用(刺配),明朝時則發明了充軍,清朝則為發遣刑 。
1、遷徙 。同樣是清朝獨創,即將犯罪人強制遷離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許可 , 永遠不得回原籍,多適用于斗毆殺人之案 。
2、流放 。流刑原按應流里數 , 由巡府衙門發至各荒蕪州縣,而清朝自乾隆八年(1743年)刑部開始編纂《三流道里表》,即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分為三等流刑,并分別載明各省、府的三等流刑應發征何省、由何府安排,以及按照里程,限定地址 。這就有利于防范各省處分不均 , 隨意發配 , 與明朝相同的是,犯人在被流放前往往還要受杖刑一百 。
3、發遣刑 。此為清朝所獨創,也就是將罪犯發配到便將給駐防八旗官兵當差為奴的刑罰,以此作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刑 。這是一種比充軍更重的刑罰,多適用于政治性案犯 。如在一些文字獄案中,曾經將罪人發遣至新疆伊犁等地 。
徒刑:徒刑、枷刑
徒刑自隋唐時開始成為五刑之一,有點類似于我們現代的有期徒刑,就是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 , 根據罪犯罪行之輕重 , 刑期也有所區分 。
1、徒刑 。隋唐時,刑期以半年為一等,共被分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并一直沿用到清末 。罪犯通常被關押在本地監獄 , 為明朝以后也有被送至外省關押的現象,并在確定的時間之內,從事煉鐵或制鹽等苦役 ?!巴揭鄹髡账侥晗蓿⒁缘脚渌諡槭迹l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 , 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
2、枷刑 。同樣是自唐朝開始出現的一種刑罰 , 通常用于短期監禁或作為附加刑出現,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制的大枷,站在規定的地方進行示眾 。雖然是一種較輕的刑罰 , 但由于枷的重量極大(《大清律例》規定普通枷重二十五斤,重枷則為三十五斤),且犯人往往經過嚴刑拷打,因而被重枷活活壓死的人也不在少數 。從清朝定例看 , 主要是適用于倫理、風化案件的附加刑罰,而對于那些子孫不肖、違犯教令 , 或是觸犯奸非、“光棍”等罪名的人犯,也經常枷號示眾 。
杖刑
什么是滿清十大刑罰?指的都是哪些?


【什么是滿清十大刑罰?指的都是哪些?】也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 , 自隋朝廢止鞭刑之后,開始以笞杖代之,并以此作為比笞刑更為嚴重的刑罰 。通常以十次為一等 , 共分為五等 , 即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
同時,宋明清三代規定 , 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還要達到凌辱之效 。
笞刑:鞭笞、鞭刺
1、鞭笞 。用竹、木板或鞭子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是五刑中最為輕微的一種刑罰 。同樣以十次為一等,共分為五等,即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
2、鞭刺 。即鞭笞和墨刑同時使用,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或盜竊罪犯 。不過,與上古墨刑不同的是 , 康熙四年(1665年)以后的一段時間內,將刺字的部位改在了小臂,不過由于逃亡者越來越多 , 于是又開始恢復到臉部 。
除了以上之外 , 插針、梳洗、騎木驢等刑罰則通常用作刑訊逼供的手段,或者作為輔助刑罰出現 , 并不作為主要刑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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