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種:原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工,其在當地實行固定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
第二種: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鎮街道辦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職工自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養老保險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 , 不得補繳和計算繳費年限 。
第三種: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后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 且在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前從事臨時工期的連續工齡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
第四種: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本規定可以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期間,其補繳后相應時段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 未補繳的相應時段不得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 , 也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
注: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 。過去省和各地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
【拓展】
【南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確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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