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應該要如何公證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 , 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 , 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
申請遺囑公證還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
有效遺囑具備的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 , 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自書遺囑應該要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 。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94常識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 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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