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證人具備的條件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 ,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 , 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 。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 ,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
【遺囑的見證人有什么條件 遺囑證人具備的條件】(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 。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
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
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
遺囑的定義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
二、遺囑人必須具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 , 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
以上就是94常識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 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 , 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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