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兩套房老人多次立遺囑究竟以哪個具有法律效力
福州李先生去世了,他留下了兩份遺囑 , 一份是五年前立的,另一份是三年前立的,前一份遺囑曾辦了公證 。但問題產生了,這兩份遺囑的內容有沖突 。子女們納悶,到底要以哪份遺囑為準呢?前天,李先生的女兒阿梅(化名)帶著兩份遺囑,來到福州市公證處 。
公證員接過遺囑細看,發現其中一份是公證遺囑,遺囑內容是李先生決定把福州的兩套房子分別給阿梅和她的大哥阿-軍(化名),一人一套 。另一份遺囑則是自書遺囑,內容是李先生決定福州的兩套房子都由阿梅繼承 。
阿梅告訴公證員,她的母親很早就去世了 。哥哥結婚后,嫂子和父親處得不太好 。后來,嫂子生了一個兒子,與父親的關系變得更差了 。“父親喜歡看戲,有時還喜歡唱上一段,嫂子覺得很吵,受不了 。”阿梅說,嫂子就給父親寫了一張紙條,上面寫著:孫子要休息 , 以后晚上8點后請不要看電視 , 更不許唱戲 。父親很生氣 。后來,哥哥只好帶著媳婦、兒子搬出去住了 。到了2003年,李先生被查出患了肺癌,由于病情惡化 , 李先生經常住院 。每次住院 , 都是阿梅到醫院照顧他,而阿-軍很少到醫院,即使去了,也只是坐上幾分鐘就走了 。剛開始,阿梅還安慰李先生,可能是大哥太忙了 。可次數多了,李先生不能原諒兒子了 。2006年,李先生手寫了一份遺囑 , 把兩套房子都給了女兒 。
公證員受理了她的咨詢 。
普及一下: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 , 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 , 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 ,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所以,辦理繼承公證時,應以李先生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 。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后,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后 , 經立遺囑人認可,注明年、月、日 。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
(四)公證遺囑 , 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 ,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 。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 , 籠統 , 那么在立遺囑人死亡后 , 很可能由于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為兩套房老人多次立遺囑究竟以哪個具有法律效力”問題進行的解答,有多分遺囑的,如果遺囑辦理了公證的,以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的,以訂立時間最遲的遺囑為準 。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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