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肖女士除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外,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指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裁定 。催生“人身保護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 全國9家基層法院被選定為試點法院 。根據該《審理指南》,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 。有效期從15天到6個月不等 。確有必要并經批準,可以延長至12個月 。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可以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并且具備條件的 , 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內活動;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人身保護令 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口頭提出 , 提出時間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提供病歷、照片、報警證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證據 。訴前提出申請的 , 申請應在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后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 。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提交的對象,為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法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 。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法院收到申請后 , 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若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法院應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它和一般的民事裁定書一樣具有法定效力,對于拒不履行者,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罰款、拘留等相關處罰 。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結果上,被申請人履行裁定內容與否也將成為判決的重要砝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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