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層面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始于20世紀70年代 。在聯合國倡議和主辦的國際性婦女活動“婦女十年”的影響下,人們首先聚焦的是針對婦女人群的暴力問題 。而目前 , 婦女、兒童、老人仍然是各國反家暴法中的重點保護對象 。
1979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第一次以國際公約的形式明確了,保障婦女在家庭關系、工作、教育等領域享受平等地位的權利 。該條約要求,締約國必須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婦女權利受侵害 。
199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通過《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進一步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指導 。《立法框架》認為應當“建立專門的法律來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際關系中對婦女施加暴力,保護此類暴力中的受害者,并阻止暴力的進一步發展” 。
截至目前,有120多個國家制定頒布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 , 其中有80多個國家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門立法,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規 。
其中,除美國、南非、秘魯、馬來西亞等少數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成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外,其余國家都是在近10年內完成了立法或立法草案 。在亞洲,除西亞一些國家外,東亞、南亞、東南亞、中亞和北亞地區的國家大都設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
據了解 , 美國的一些院校的法學院設立“法律診所”,免費代理貧困婦女兒童進行上訴,許多反家庭暴力組織也可幫助受虐婦女,婦女面對家庭暴力還可到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 。
英國政府設立了“家庭暴力注冊簿”,將虐待妻子的人統統記錄在案,以幫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況,并幫助新結識的伴侶知曉對方過去的劣跡 。
挪威通過一系列法律改革確立了對家庭暴力的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 。
【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各國針對家庭暴力立法有哪些】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強調以預防為主 , 醫生、教師、社會工作者、精神病專家等都有對家庭虐待現象進行報告的義務,并設立避難所給急于擺脫暴力環境的人士 。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搜索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可以隨時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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