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趣歷史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篇關于古代審案的文章,歡迎閱讀哦~
在以往的古裝劇中,我們可以經常看到人民有冤情就擊鼓鳴冤告訴父母官,然后那些官吏就嗆嗆的上堂審理 。然而,真的那么簡單嗎?并沒有 。
訴訟分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主要階段 。
訴訟:主要分為自訴和公訴,公訴是官吏代表官府對罪犯的起訴,主要是監察官吏發起 。由于漢代起訴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襲至清末 。只是有些朝代稱謂不同或有些特殊規定;而自訴是當事人及其家屬直接對罪犯的起訴 。古代的自訴對象是有限制的,尤其嚴禁卑幼控告尊長,奴妾控告主人,早在西周時期便規定父子不得相訟,下級貴族不得控告上級貴族,這類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堅持控告,則控告者就已經在犯罪了 。
那古代的勞動人民是怎么申訴的呢?

古時民有冤屈,先赴該管州縣衙門擊鼓告狀,值班衙役先問明事由、案情輕重、有無詞狀 。若無呈狀 , 帶你去找代書(官府指定并備案的書寫狀紙之人)幫寫,然后將狀紙呈縣官過目,決定準訟日期、交刑名師爺辦理有關審案事宜,出差票傳喚原被告及干連佐證到案 。如遇命盜等緊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稟報縣官出簽派人究查 。如遇案情重大,將情況回明縣官,縣官將立即坐堂單方問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辦 。若屬細微小事,當事人動輒擊鼓喊冤,縣官即行升堂,動用刑罰責懲擊鼓人,以嚴肅法堂,抑止小民隨意興訟起訴的刁風惡習再次發生 。另外關于民事訴訟受理的,有“務限法”規定地方司法機關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間,除重大犯罪外 , 一般戶婚,田土細事,概不受理;也有受理時效,超過時效的訴訟,官府也不受理 。
審查:其實早在唐朝時構建了較健全的司法審級管轄體制了 。唐朝采取基層初審,逐級復審判決的審級管轄制度,所有的民、刑案件均須先在基層州縣立案審理 , 但縣一級僅有權對一般民事和笞、杖罪等輕微刑事案作生效判決,即一審終決;徒刑以上案斷后則須州府復審,州府復審后可對徒刑案作生效判決,經刑部復核后即可執,即二審終決;州府復審的死刑和流刑案,刑部復核后還要送大理寺復審,再送中書門下詳復后,流刑案即可執行,死刑案則奏請皇帝裁定 。這種制度已經和我們現在的地方人民法院、高等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機制很相似了 , 或許根本就是唐朝時期的制度演變而來的 。而且唐代時就已經具體規定了審判回避制度、證據制度、判決和上訴制度,并且將監察制度定型化 。

那具體是如何審查的呢?當時的法官主要通過“五聽”和刑訊兩種方式,“五聽”即“以五聲聽獄訟 , 求民情 。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是通過觀察被告人的情態來判斷其說話真假的一種方法 。在《左傳》中有這樣一個案例:公元前632年 , 衛國的成公因為猜忌殺了自己的弟弟和大夫元哽的兒子,大夫元哽就到當時代表周天子處理各國糾紛的晉侯面前告狀,在訴訟中,衛國的成公未出面,而由鋮莊子代理 , 審理的方式是,由雙方各自陳述 , 辯駁 , 在辯駁之后,即判斷衛公無理,敗訴 。那萬一被告人不服怎么辦,首先 , 法官會對他進行刑訊,即用刑逼供,但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擅自用刑 , 據《唐律》規定,只有經過“五聽”,查驗證據 , 認為確鑿而與事實經過大體相似,這時,囚犯仍不承認的,才能施以刑訊 。那萬一是法官判斷錯了怎么辦?那就需要被告咬緊牙關熬過刑訊后上訴了,如被告上訴后對結果還是不服,可繼續上訴,直至告到皇帝那里,即“告御狀” 。

執行:執行是依法定程序實現判決的內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機關執行;徒、流罪由府、州、縣決配,交付專門機關執行 。如流刑有2至3千里之別,也有專門地點 。死刑,如屬“情實”的 , 在行刑前五日再復奏一次 。由刑部將“勾單”連同榜示釘封送兵部發驛 , 交到該官府行刑 。如孕婦犯死罪,產后百日執行,執行期限,徒流刑應送配所,自漢以后漸發展成秋冬行刑制,唐代以后,還規定有禁刑日,不行執行死刑 。
【古代擊鼓鳴冤就會馬上開堂審理嗎 其實并沒有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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