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獨資企業是由單獨一人出資設立 , 由一人擁有和控制 , 并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對夫妻以一方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而設立的獨資企業的財產 , 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訴訟中涉及的獨資企業根據設立時間以及出資方式的不同分為三種情形 。對不同情形 , 法院將采取不同的財產分割方式 。
(一)婚前
個人財產設企業認定:企業屬婚前財產投資人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應為投資人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但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所以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投資人婚前所有企業所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時應予分割 。
(二)婚后
個人財產設企業認定:企業是個人所有婚后個人財產應是夫妻在財產約定中表明的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獨資企業,應視為出資人的個人財產 。但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企業經營的收益仍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予以分割 。
(三)婚后
家庭財產設企業認定:企業和收益歸雙方對投資人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設立企業的,不僅經營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企業也為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時均須分割 。因為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獨資企業的 , 企業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形態的轉化,但是共同所有的性質并沒有改變,即使是以一方名義投資 , 依然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
【夫妻公司離婚公司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企業如何分割?】特別提醒:對于前兩種情況,實踐中,企業的經營收益一般是以企業的現有資產價值減去婚姻關系開始時的資產價值 。婚姻關系開始時的資產價值以當時的企業工商登記為準 。對后一種情況,離婚時,夫妻雙方往往對獨資企業管理權的歸屬發生爭執 。對此,法院將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并依據法律規定處理 。離婚時獨資企業管理權的歸屬一方主張經營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企業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愿意經營企業按照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清算、解散等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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