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 , 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 , 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 , 應照顧女方 。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離婚怎么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時應怎樣分割共有的房屋】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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