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履行 如何認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存在欺詐而無效】
【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樊*生 , 男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仙 , 女 。
樊*生與高-仙1985年登記結婚,次年生一女兒 , 取名樊*冰 。1995年3月至7月 , 樊*生以其本人名義先后投入**康富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公司)20萬元股金 。19%年9月16日 , 在樊*生父親樊*林主持下,就該股金達成《家庭財產協議書》約定 , 樊*林與其子樊*生、樊*偉、樊*軍各占114,即5萬元人民幣;股東權利義務的運作由樊*生代理;股權的轉讓必須征得其他協議人一致同意;協議人按照股權比例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即分紅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同日 , 鄭州市公證處為其出具(1996)鄭證民字第383號《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 。同年11月27日 , 樊*生與高-仙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約定:書院街1號院歸女方所有;現有各種家具、家用電器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前的一切債務由男方承擔;女兒樊*冰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負擔撫養費1千元到26歲止 。樊*生另立字據“暫欠高-仙人民幣50萬元整,于1999年底前付清” 。同年12月4日,樊*生與高-仙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 。1997年6月4日,**德公司股東周*軍與樊*生達成《樊*生轉讓其在公司全部股份和權益協議書》約定:周*軍以800萬元人民幣購買樊*生的全部股份;周*軍已付樊*生200萬元,余600萬元在1年半時間內給付(此間不計息);800萬元轉讓金中樊*生須拿出100萬元給高-仙 。
高-仙知道以樊*生名義投入**德公司20萬元股金一事,雙方均認為所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中的“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的約定,就是指樊*生投入**德公司的20萬元股金,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無遺漏 。截止1997年9月10日,周*軍已支付樊*生人民幣300萬元轉讓金,尚有人民幣500萬元轉讓金未支付 。
【一審認定與判決】
1997年9月8日,高-仙以其與樊*生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存在欺詐為由提起訴訟稱:其與樊*生是被迫達成協議的,在協議夫妻財產分割時 , 樊*生欺騙她,并稱投入**德公司的股金已花完,在此情況下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無效,請求依法撤銷該協議,確認樊*生投入**德公司20萬元股金增值的800萬元人民幣為夫妻共同財產,重新予以分割 。同時,對鄭州市公證處(1996)鄭證民字第383號《家庭財產協議公證書》公證的事實提出異議,該公證處函復高-仙:該公證書只證明當事人簽訂《家庭財產協議書》的簽約行為,不能證明樊*林等人在**德公司的出資產權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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