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 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
二、離婚期間私自賣房房有效嗎
首先,房屋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 , 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 , 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以及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4項的規定,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 不得轉讓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也就是夫妻在賣房時應協商 , 取得一致意見 。假如夫妻正在鬧離婚、或者因情感問題正處于分居期間,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買房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購買且尚未過戶入住,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
其次 ,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 善意取得制度 。即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 , 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所以假如上述情況變為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買房人已經合理支付價款且產權過戶入住完畢,這時雖然賣方配偶起訴法院,但買房人依據物權法106條精神完全可以拒絕其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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