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養老金分割怎么算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的屬于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
由于這兩種情況存有較大的差異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這兩種養老保險金的處理 , 也是區別對待的 , 適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已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大體包括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已按月實際領取養老保險金;或雖未退休但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等情形 。對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認定和分割,由于其具體數額是確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可以按一般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則進行認定和分割即可 。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 , 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 。它大體上也包括兩種情形:
(1)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如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法院判決前因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未至,故有部分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 , 雖結算手續基本辦妥,但由于相關部門支付養老保險金的資金尚未到賬 , 離婚時仍處于等待發放狀態 。這種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數額明確無爭議,與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并無太大的區別,領取它只是時間問題 。因此,對此也可以按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則進行認定和分割即可,也并無作出特別處理的需要 。
(2)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
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 , 也沒有按相關政策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但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與了養老保險,并交納了相關養老保險費用 , 已為日后領取或結算養老保險金提供了根本條件,一旦時機成熟 , 基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參與的養老保險必定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險金,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無法進行預先測算 。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
由于養老保險金賬戶基于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因此衡平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利益形式時,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 , 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 , 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法院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庭審中也可就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其他可實物、價金分割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衡平,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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