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分割也是當前離婚案件中的難點,公司股權、合伙企業的出資、獨資企業的財產和股票債券的分割都是離婚中的新問題,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的一次性處理,有的因為涉及案外股東的利益,有的涉及到清算,人民法院也會判決另案處理 。
在股權分割上,往往因為涉及案外人的財產,人民法院通常不會處理公司財產,而要求當事人另案處理 。總之在處理和分割時公司財產時 , 一要按著民法典的明文規定處理,二要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利益和公司正常經營的原則處理 。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一方 , 不是該公司股東時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 , 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 ,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 , 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
【離婚分割公司股權常見幾種情形 律師隨筆 離婚分割公司股權常見幾種情形】(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公司 , 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不應以投資比例徑直分割 。
(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處理原則;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 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 , 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 , 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 , 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 , 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4)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的原則;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5)離婚時當事人對公司出資額或收益、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不同意評估和無法評估的,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可以作為分割的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或收益時,當事人對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評估、不交納評估費用、不配合評估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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