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處理:
(一)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 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幾種】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共同共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四)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特殊規定:
(一)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
(三)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
(四)其他規定,如果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適當分配財產等 。
小結: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我國婚姻家庭類法律規定的重點 。婚姻法及其解釋對婚姻財產分割做了明確的規定,不僅有概括,還有列舉 。相信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我們能很好才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 。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在處理財產問題時,能協商解決是最好的,如果確實不能協商就走訴訟 。同時 , 如果離婚是因為一方的問題,另一方可以適當要求多一點的財產哦!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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