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的
離婚時 ,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 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
【離婚后發現另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離婚后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怎么辦】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述“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下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2、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
協議離婚后 , 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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