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是社會關注的熱點 。夫妻之間的協議都是有效的嘛嗎?生活中,夫妻一方為了防止另一方提出離婚,而簽訂誰提出離婚即喪失全部財產的協議,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案例:2001年,錢*強與孫*莉結婚 。婚后初期 , 兩人感情較好,但由于孫*莉一直未生育子女,引起了錢*強的不滿,夫妻感情開始出現裂痕 。孫*莉多次提出離婚,錢*強均不同意 。2004年6月,在錢*強的要求下,兩人簽訂了一紙協議,約定:如果孫*莉要離婚,全部財產都歸錢*強所有 。2005年春節,兩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相互推搡和撕打 。孫*莉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錢*強提出,雙方此前曾經簽署協議,約定孫*莉如果提出離婚,自己將取得全部財產 。因為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離婚可以,按照約定孫*莉不能從家里拿走一分錢 。孫*莉提出 , 協議是在錢*強的強迫下簽訂的,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而且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非法限制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權利 。因此,對該協議應當依法確認為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 。離婚即喪失全部財產的協議是否有效?
分析:法律鼓勵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須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違反法律強行性、禁止性規定 。如果本案中當事人不是以尚未發生的將來原告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所謂的離婚協議來限制原告的離婚自由 , 而是確實在女方原告提出離婚之后,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就財產歸屬達成以上協議,因不違反法律規定 , 協議應當有效;反過來,如果在被告提出離婚之后,雙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財產歸屬達成協議 ,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也應有效 。
綜上所述 , 雖然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這種約定不得以違法條件為前提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則該民事行為無效 。
本案中雙方的協議以原告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民法典》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該協議屬無效協議 。爭議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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