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不動產的分割是怎樣的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資與登記相結合原則
眾所周知,商品房是買賣雙方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地協商房屋的價格、質量等各要素,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取得的房屋 。離婚審判實踐中的商品房主要分為全額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 。所以對于離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確立的出資與登記想結合的方法 。這主要體現在:
1.夫妻婚后購買房屋,其中部分款項來源于一方婚前儲蓄或將婚前房屋變賣后的價款的房屋
因此類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資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由此婚前財產轉化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將這一部分價款對應的房屋比例及相應的增值在分割時判歸這一方所有 。
2.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購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
不動產未經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婚后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并不能使婚前個人財產在形式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此種情形下的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婚前購買房屋一方的個人財產 。
(二)房改房、集資福利房分割貫徹房改政策原則
1.對于離婚夫妻單位房改房問題
房改房的產權的歸屬按購買時間區分,婚前購買的就是個人財產;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雖然購房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分割時應按市場價來分割 。
2.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問題
但是離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記在離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時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房屋來源于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購買房改房的價格一般都會參考工齡、職務、級別等因素,有較強的福利性質,購買價格也遠低于市場價,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房產登記于離婚子女名下,離婚時父母子女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對自己的贈與 , 要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及12條,認定為自己的個人財產 , 而出資部分則提出是借款 。對此,我們的觀點是 , 這種情況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導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機會,則在離婚時應對其予以適當的補償更為公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不動產離婚怎么分割 離婚案件中不動產的分割是怎樣的】另一方面,對于按揭商品房,很多按揭房是為結婚所購,在分割時不能僅僅考慮首付、登記問題,如果未購房的另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與首付相應的裝潢款 , 還有陪嫁,如汽車、現金等 , 在分割按揭房時是應該放在一起全面考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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