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 。是指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將現住公房以標準價或成本價扣除折算后(舊住宅還要扣除房屋折算)購買的公房 。其價格與購房人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 , 購買價格常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 。這使得夫妻在離婚時在處理此類房屋時十分的棘手 。
二、房改房的種類
房改房有兩種:一是以成本價購買,取得完全產權的房改房;二是以標準價購買,取得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有人稱之為“小產權”) 。
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礎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購房的是已婚職工,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也無論原產權單位是男方單位、女方單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單位,該房改房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對于取得房改公房“小產權”、以標準價購房的情況,購房者只是取得部分產權,無論比例高低,都與售房單位存在著一種產權共有關系 。
三、離婚時房改房分割的原則
1、購房優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則 。房改房不是單位分配給職工個人的、不屬職工個人的財產,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共同共有財產 , 而應是夫妻共有財產 。
2、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 。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對撫養子女方應給予照顧,條件基本相同時,應照顧女方 。
3、兼顧售房單位的利益原則 。特別是部分產權房改房 , 單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優先回購權 。
4、房產分割的兩種主要方式:一是變賣分割法,可將房改房以市場價出售再分割價款 , 二是競價分割法,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 , 通過公開相互競價,確定房屋產權歸屬最高出價方所有 , 他方得到相應補償價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
離婚當事人對房改房的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 。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房屋的市場實際價值對房屋作出評估,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該房產時所付出的購房款來確定房屋的價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該解釋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愿,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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