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兩限房的分割問題,涉及到國家政策與法律規范、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綜合考量問題 。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在婚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的,離婚時如何分割爭議較大,目前沒有定論 。
1.權屬認定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兩限房以一方婚前所屬家庭為單位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但購房行為發生于婚后,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房產應認定為申請人一方個人財產 。
兩限房屬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圍,購房主體特定,購買價格亦非房屋價值的直接體現,具有福利性質 。兩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請的,房產的供應對象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員構成的家庭,與另一方無關 。申請兩限房的家庭經過資格審查符合條件后,通過搖號確定具體的房屋,房屋確定后不可更改 , 此后履行的購房手續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等行為均系申請行為的延續 , 在此期間申請人婚姻狀態的變動或實際付款主體、數額的不同等情況對已確定的兩限房沒有任何影響 , 故兩限房性質上的特殊性使得房產的取得主要取決于申請人所具備的資格 。如果在認定房產權屬時不考慮兩限房的特殊性,將導致兩限房政策所要實現的目的落空,無疑有違“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原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
在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 , 關于權屬問題在申請家庭內部亦存在爭議 , 爭議在于屬于申請人單獨所有還是家庭成員共有 。兩限房的購買資格限定于申請人本人,申請家庭成員并非申請人、亦未作為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房產亦登記于申請人名下,故產權應認定為申請人一方所有而非家庭成員共有 。
2.另一方的補償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另一方明知其不具備購買資格,因出資獲利不符合國家政策 , 所以,在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因其出資對于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兩限房增值部分予以補償不應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夫妻在一起生活,使得另一方已經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可能購置個人房產,由于限購政策的影響,同時房價持續上漲,也加大了無房一方的機會成本,使得其實際上已經因為締結婚姻而錯過了最佳的個人購房時機 。因此,將另一方的出資作為債權對待時,不考慮房屋升值的因素,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筆者同意這一種觀點 。至于補償標準,以公平為基本原則,應依據房產的首付款支付、貸款償還情況以及個人貸款首付比例綜合考慮,予以酌定,以不超過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數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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