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需要遵循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案情介紹]
王某與丈夫李-強(化名)結婚兩年 。今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 。事后 , 肇事方一次性賠償給王某25萬元,這筆錢隨后由李-強領走 。3個月后,王某出院,卻發現丈夫突然變了個人,對她再也沒了往日的熱情 。7月中旬,李-強正式提出離婚,王某掙扎數月,于10月中旬同意離婚 。
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李-強主張將25萬元賠償款一人一半 。“這25萬是我失去一條腿換來的” 。王某心灰意冷 。但是李-強認為,這筆錢是兩人婚姻存續期內所得的錢物,應該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所以他有權獲得一半 。
[說法]
【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王某可以拒絕丈夫平分25萬元賠償款的要求,該筆款項是王某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賠償,完全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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