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王某與元某結婚,結婚后王某在煤礦工作 , 月工資4500余元 。2009年,王某因在煤礦受傷 , 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獲得工傷賠償金22萬元 , 這筆22萬元由王某妻子元某代為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開支 。2012年8月,王某與元某因感情不和,元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并提出將22萬元工傷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王某則認為工傷賠償金是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那么工傷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因此 , 王某因工傷獲得的22萬元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 , 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王某本人所有 , 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將22萬元列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
什么情況下工傷賠償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工傷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什么情況下工傷賠償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
(2)生產、經營的收益 , 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 , 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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