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法律問題都沒有絕對的答案,這個問題也是如此,不能簡單地說“有”或“沒有” 。根據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分以下九種情況由法院酌情處理: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或5年,或10年 , 或20年 , 房屋均應歸該一方享有 。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 。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房屋如何分割?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 由于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 , 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 。如果這種情況下判令承租權由雙方共同享有,則勢必產生這樣一些問題:即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償還了借款的大部分,如為99%,婚后償還的余額只是一小部分,如為1%,在此情況下,判令承租權歸雙方享有,對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公平何在呢?因此,本律師認為,在此情況下 , 把承租權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該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且比較合理的一種處置方式 。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 , 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后取得 , 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于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本律師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這個好理解 。
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這種情況和第4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 。其實,在現實中,可能還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 。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為了那棟房屋的承租權,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為貨幣 , 或者其他財產形態,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后一種財產形態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后一形態之下的財產,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 。
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以自由栽量權 , 當法院認為如果將公房承租權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可以運用這一條款酌情處理 。
二、公房使用權給男方還是給女方,法院怎么判?
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了法院在處理公房承租權歸屬的原則 。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夫妻離婚反目 , 最受傷害的是孩子 。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房子判給帶孩子一方 , 合情合理,百姓擁戴 。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二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希望女同志注意 。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同志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同志大 。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一個是剛結婚的二年內,大約在二十五、六歲左右 , 進了圍城,又想出去 。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 , 男同志事業有成,外面有人 , 容易離婚 。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活出了道理 , 覺得人生一世 , 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 , 也容易離婚 。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是相當高的 。這個時候,男人三十“一朵花”,女人變成“豆腐渣” , 對女同志的適當照顧,應當咯!
3、照顧生活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生活殘疾好理解,也應當照顧 。“生活困難”就很難界定了 , 以什么為標準進行對比?我想,這就要從雙方的收入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參考其它因素酌情考慮了吧 。
4、照顧無過錯一方 。呵,什么是“過錯”呢?不好解釋 。只能依據傳統的道德觀念去理解了吧 。比如,一方有婚外情 , 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是有不良嗜好,或是道德品質敗壞等等 。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單位的意見 。畢竟房子是人家的,還需要聽取人家的意見 。
6、其它方法: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 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 , 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
三、公房判給了一方使用,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有沒有取得使用權的一方 , 本來就無權要求承租公房,沒有補償 。
2、如果雙方均有權要求取得使用權 , 但法院判歸了一方,得房方應當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
四、“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對此,司法解釋是個空白 。在實踐中,公房若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取得拆遷費80%補償款 。因此,本律師認為,可以參照房屋所在區縣的不同地段,根據拆遷標準承租人可以取取份額的一半補償未得房方,再參考案件的其他具體情況綜合而訂 。
五、如果對公房有“部分產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如果雙方都爭房子所有權,對于“部分產權”部分 , 可競價解決 。誰出價高房子判歸誰 。
應當指出的是,這是九十年代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 ,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 , 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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