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哪些不可以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 。此類約定的效力 , 不能說完全無效 。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 , 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 。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 。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更需注意的是 , 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
離婚時公房怎么辦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以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 , 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者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者交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均可承租的情況 。
2、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原則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公房使用、承租問題的總的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其具體原則是: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夫妻雙方分別租?。換蛘咚澆馓墜康骰晃醬閑〉墓糠直鵓幼 。換蛘噠馓墜坑梢環降ザ雷庾? ,由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 。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但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一般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無承租權一方可以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暫住期間 , 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
(2)無承租權一方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的 , 應給予無承租權一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
【婚內財產協議不能以離婚為前提 婚內財產協議哪些不可以,離婚時公房怎么辦】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跟意義遠遠沒有婚前協議來的有意義,如果要擬定協議最好是在結婚之前擬定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時候不清楚具體的內容是否對自己有利時 , 可以找94常識網上的律師幫助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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