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債務人在債務糾紛產生后,通過無償、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 , 造成債權人債權實現受影響的,債權人申請撤銷的,轉讓行為無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第五百三十九條 【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二、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
1、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 。
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 , 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
2、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
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實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債權 , 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
3、兩者在效果上不同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如果沒有其他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后,第三人向債務區還了財產,該財產不能直接交付給債權人,而應當由法院代為保管,該債務到期后,再交付給債權人 。
【債務人轉移財產怎么辦 債務人轉移財產如何認定】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如果通過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方式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債權人申請撤銷后,債務人轉讓財產行為無效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 , 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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