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離婚后的經濟補償法援案
代理記實
案情及承辦經過:1999年12月,王某(原告/上訴人)與陳某(被告/被上訴人)登記結婚 。2003年12月雙方協議離婚 。協議載明:陳某補償給王某80000元,房產等財物一一作了分割 。該協議履行完畢 。
2005年8月 , 王某以“其在婚姻期間得了胃病、頸椎病等多種疾病不能工作,陳某不給錢看?。?因此借了50000多元錢治病 。陳某趁其生活極度困難之時逼迫王某簽訂離婚協議,在離婚時 , 雙方約定如離婚一年內,王某的病沒有治好,陳某負責王某的醫療費等,現王某的病沒有醫治好,陳某未履行諾言,起訴請求陳某賠償100000元用于看病和生活 。訴訟過程王某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在離婚協議的基礎上再補償100000元 。王某提供了11份疾病證明、16本醫院門診病歷、187張的醫療發票、大量的借據等材料,以證明:1、婚后患有嚴重的頸椎病等多種疾?。?至今未治愈,已失業幾年,不能工作 。2、王某在離婚前借債治病50000多元;離婚后又新增債務近20000元 。3、有兩名證人提供書面證詞 , 證實離婚時陳某的口頭承諾 。4、房產屬于婚前借債購置,婚后還債,實為夫妻共同財產 。
一審法院以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 不違反法律,沒有受脅迫、欺詐的事實存在,離婚時已作了經濟補償,再次請求補償沒有法律根據,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于2006年1月提起上訴,請求判令陳某承擔全部債務、分割房產、負擔離婚后的治療費用和生活費 。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王某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效力錯誤;認定離婚協議沒有欺詐脅迫是錯誤的;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房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漏判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
本案是一起法援案件,律師審閱后,認為上訴的風險較大,原因在于:從一審的訴請與其上訴請求比較,上訴人改變了一審的訴訟請求 , 二審可能據此駁回上訴;上訴人訴稱離婚協議乘人之危、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依據不足 , 難以找到有力證據;離婚時已經給予了經濟補償,協議已經履行完畢,雙方夫妻關系已經解除 , 對方沒有法律義務;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借債治病方面證據不足;口頭承諾的證據不足,法庭采納的可能性小 。本所律師將該意見反饋給了法援處 。
【民法典離婚補償救濟 一起離婚后的經濟補償法援案代理記實】但是我們也了解到,上訴人的確是患有嚴重的頸椎病、憂郁癥等疾病 , 長期頭痛、頭暈目眩,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經濟陷入困境 , 對生活失去信心等,考慮到前述多種可能敗訴的因素,律師提出了本案應著重加強與有關部門、人員的協調溝通,爭取調解 , 盡可能為當事人多爭取一點補償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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