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轉移財產罪如何界定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一百八十八條作出了規定 。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二、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可以反悔嗎
實際中,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有異議的,可以反悔 。不過 , 一方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要符合以下情況:
1、協議離婚后一年內,發現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 , 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
并且,因為對方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受害的一方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不過,對方有隱藏財產的,離婚后被另一方發現的,受害的一方只能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
但是 , 不管是重新分割財產還是再次分割財產 , 分割的必須是以下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
(2)獎金;
(3)生產、經營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離婚案件轉移財產如何認定 離婚轉移財產罪如何界定】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行為,認定為轉移財產 。離婚時,應當平等分割,即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但是應當適當照顧女方和孩子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知識,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94常識網有在線律師,歡迎您隨時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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