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在基層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一直占據著較大的比例 。隨著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離婚案件呈現出越來越復雜的趨勢,主要是體現在財產的種類和共同債務的承擔上 。人們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新 。財產形式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發展到股票、地產、知識產權等有形與無形的財產 。人們在爭著對于現有的財產進行分割而絞盡腦汁的同時,也同樣對應承擔的債務加以重視 。通過制造虛假債務,多占財產、化解個人債務,也是變相的多占財產的方式 。審判實踐中,面對離婚案件中出現的紛繁復雜的債務問題,如何認定、如何處理 , 是辦案法官面臨的難題 。本文試圖通過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積累的淺顯經驗,探討如何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債務問題 。
一、離婚債務情況及處理上面臨的問題
由于離婚當事人的職業、文化層次、經濟條件、所處環境的不同,加之長期以來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復雜心理,以及種種各異的離婚原因,當事人在離婚時,對債務的主張常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對債務無異議,且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下,主動承擔債務的當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過錯,想盡快解除婚姻關系,以金錢來賠償感情上所欠的債務;但有的卻是將債務轉移到一方身上 , 假借離婚來逃避債務 。這種情況對于審判人員來說,看似是最容易處理的 。因為雙方當事人對所負債務這一事實均無異議,對于雙方均無異議的事實,法官可以認定 。因此 , 實踐中 , 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一旦確定債務數額,且協議好誰來承擔,法官就會按照雙方的意愿來處理 。但是 , 如果當事人是懷有逃避債務的目的,一旦將債務判由一方承擔 , 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
2、雙方均否認共同債務 。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或合意借離婚逃避債務等,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 。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漏洞 。通常情況下,法院處理離婚案件,除了對雙方的婚姻關系進行處理,同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都要作出認定和處理 。法院一般會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負債情況,只要雙方都否認,那法院便會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 。而此時債權人通常不可能知曉雙方離婚的情況,故也就不可能在雙方離婚時主張債務 。一旦法院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那債權人以后的主張便會遇到困難 。
【離婚的債務問題怎么解決 論如何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債務問題】3、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 , 另一方認為無債 。這種情況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否認債務的存在;或者雙方當事人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狀態,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遭到嚴重的破壞,而與之相適應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逐漸瓦解,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往往缺乏真實性,舉債的目的難以查證 。離婚時主張債務的一方認為產生債務的原因是撫育孩子、贍養老人等,即產生債務的原因是因為家庭生活導致的,而另一方卻認為由于雙方長期分居,對所欠債務均不知曉,故不認可債務的存在 。這種情況,對于法官來講,處理起來就較為困難 。通常,還是會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 主張存在共同債務的一方需出示相應證據,通常就是借據之類的,但也常常會遇到對方的質疑:借據上只有主張債務的一方簽字,雙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對方舉債的情況,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證明不了,該證據是否真實?這便導致法院難以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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