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買房 丈夫借錢給小三買房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份,被告徐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第三者雷某某購房向原告借款11萬元 , 并同時出具一張借條 。借款期間被告徐某某與被告左某某是夫妻關系,2012年6月兩人因第三者雷某某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均歸被告左某某所有,協議未涉及該筆11萬元的債權 。
后因原告一直追問徐某某還錢未果,遂向被告左某某追款,發現左某某與徐某某已經離婚,且被告左某某表示對該筆債務毫不知情 。原告屢次要求徐某某還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
[法律解讀]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所產生的債務,該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知曉 , 并用于家庭開支,如果是大額債務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并予以認可 。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徐某某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 。
由于被告徐某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致使本案糾紛的發生,被告應承擔責任 。被告雷某某雖未在借條上署名,但徐某某所借款項是用于為雷某某購房,雷某某是該筆借款的受益人,雷某某與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間財產混同,該筆借款系徐某某為與雷某某雙方共同事務所借 。故雷某某也應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被告左某某在借款債務發生時與徐某某是夫妻,后來協議離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理應共同償還 , 但徐某某所借11萬元是用于為第三者雷某某購房,而非用于左某某與徐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故左某某無需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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