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避債務 關于對借離婚規避債務現象的法律思考】
關于對借離婚規避債務現象的法律思考
(一)發布申報債權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應注重了解離婚雙方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 。特別是對那些從事商業活動又經營不善的家庭,為了防止因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人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 。公告時間、地點、方式由辦案人員根據所了解的具體情況而定 。但應注意,公告時間須計算在審限內 , 不能因此而超審限 。
(二)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在審判實踐中 ,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 , 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 , 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財產狀況判決 。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將損害債權人的權利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協商或法院判決由其中一方承擔,實際上變更了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上說,債務發生了轉移,形成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理論界稱之為債務承擔 。債務承但的成立須由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債務承擔合同或新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規定 。本文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管是法院根據夫妻雙方協議加以確認,還是法院直接判決都是法律直接規定 。但是債務承擔成立的另一個關鍵條件是須經債權人同意方能生效 。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 , 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 。至于夫妻單方所負債務,當事人為逃避債務,協商將該債務轉移給另一方,由另一方負責償還,而不征得債權人同意,這更加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 , 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餮塹囊餳?。這樣對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承擔人清償債務時,可以減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
(三)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對于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 。離婚本來是夫妻雙方的糾紛 , 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 , 可把涉及財產關系的糾紛從人身關系的離婚案件中分離出來,另外立案審理 。債權人作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離婚夫妻及債權人三方可自行協商債務的分擔及清償債務的方式、時間、期限 。協商不成 , 人民法院視情況判決 。這樣,對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財產分割及債務分擔清償糾紛同時進行處理,可避免債權人在夫妻離婚后 , 因債權不能實現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雙方償還債務而耗費人力、財力,也減少了法院的訴累 。
(四)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 , 夫妻共同債務 , 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承擔 。這說明人民法院既可判決共同債務由一方單獨承擔,也可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對于債權人同意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的,毫無疑問,法院應確認或判決該債務由債權人同意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對于債權人不同意共同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要求夫妻共同償還的 , 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視情況判決由一方承擔,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生活共同維持家庭,特別是那些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家庭,夫妻雙方還共同經營 。對他們為滿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從事經營活動而負的共同債務 , 其性質與個人合伙的合伙債務相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故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也可以比照合伙債務進行處理,在離婚時,由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 。另外 , 法院這樣判決,也是為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家庭越來越多,其經營額也越來越大 , 因經營不善,所負債務的數額也隨著增大 。離婚時,其債務由任何一方單獨承擔都難以償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從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出發 , 判決由另一方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完全必要的 。
(五)對離婚后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 , 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離婚夫妻在離婚時隱瞞債務,是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主要方式 。債權人因故未能申報債權,法院一時又難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債務情況 , 這也給離婚夫妻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他們通常協商把家庭財產讓給未經手債務的一方,自己承擔全部債務 。離婚后,債權人以手中的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經手債務的一方清償債務 , 但此時被告已無償還能力 。所以,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在查清該債務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的基礎上 , 把另一方作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追加其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中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 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作為共同被告 , 共同償還債務,法院可要求有執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償全部債務,然后由他(她)再向另一方要求償付,從而切實保證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 使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企圖徹底破滅,有效地防止這種規避法律的現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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